负责受理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对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控和预警,对涉案财物和以省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管。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本院检察调研工作;围绕检察系统工作的重大部署,进行调查研究,为本院及上级院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办院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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