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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机制研究
时间:2018-09-12  作者:张大伟  新闻来源:淮南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字号: | |

  一、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必要性 

  (一)统一建设大数据平台是当前国家的政策导向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各级司法机关的决策者不仅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大数据评估当前的司法运行情况,更可以利用司法大数据对未来的司法运行进行科学决策。建设统一的大数据的平台是当前的政策指向,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按照国家统一的布局和要求开展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 

  (二)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是司法工作运行的要求 

  现代化的司法工作需要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往的司法工作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如在一些社会性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以往的司法工作手段难以全面收集事件之后的舆情信息,如果统一建设了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就能够有效地收集事件之后的舆情信息,更为公、检、法、司的配合协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能够实现案件信息数据全流程、跨单位充分共享,通过相应的数据进行预测、分析,发掘事件的关联性和相似性,这对于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规范办案程序大有裨益,这对解决社会矛盾,起到定纷止争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来源于一线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需要 

  建设大数据平台,能够更好地辅助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的干警开展工作。不仅是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更是辅助一线司法干警更有效率的开展司法工作。通过建设智能语音识别、案件智能办理辅助、证据审查智能辅助、案件风险点预警等模块,帮助司法机关的一线干警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错误风险,提升工作质效。让一线司法办案人员能够真正体会到“大数据”带来的工作上的便利和帮助。 

  (四)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符合社会观念进步的需求 

  我国当前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这更加需要司法机关将相关的工作数据化——量化,更好地展现给社会大众,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当前的社会是信息高速交换的社会,随着微博、微信等相关移动平台的大规模普及和应用,信息传播越来越快,这些即时通讯工具极大地提高了现实世界的回应速度,使得社会等待时间在极大地缩短 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社会发展阶段,民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公民有权利了解相关的司法治理情况。 

  二、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开展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是可行的。首先,我国的很多省级司法机关已经开展了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探索工作;其次,国外对于统一司法资源、建设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已经有了很多颇具参考的经验可供借鉴;再次,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不违反当前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最后,相关云计算、数据交换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电子计算机硬件的性能能够满足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 

  (一)当前我国各级司法单位积极探索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 

  按照中央制定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纷纷开始部署各省级检察院建设大数据平台。很多地区的省一级司法机关已经积极开展了条线内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这为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当前在我国大数据运用较好的贵州省,贵州省法院在创造性地开展司法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开发利用贵州的同时,还提出积极推进政法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搭建和平台协调运用机制的探索实践工作,主动推进政法系统数据交互共享格局形成, 自觉参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各地检察机关同样在积极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立方”辅助决策系统,以海量数据,多维展现检务情况,以便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作为信息化水平较为领先的公安机关也在积极部署大数据应用,如四川省公安系统正努力强化大数据平台的服务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使用。四川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都在广泛地整合汇聚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共享数据资源,将数据资源变成数据资产,将数据资产转化为数据能力,支撑公安信息化变革创新。建成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一体化扁平指挥体系,主动应对反恐防暴、应急处突等形势任务的新变化。这些司法机关开展的大数据建设项目为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构建了良好的基础,作了扎实的准备,下一步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统建工作,就是在这些已有的大数据的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数据综合交换、融合,“化零为整”为形成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平台。 

  (二)域外大数据的建设相关成就 

  美国早在 2012年3月就发布了“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计划”(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该计划旨在提高从海量数字数据中提取知识和观点的能力,从而加快科学与工程发现的步伐,加强美国的安全和实现教学的变革。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计划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并大力发展相关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通过近年来一些国际性的事件,可以看出美国的大数据在商业发展、网络安全以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英国从 2011 年开始,不断对大数据领域进行持续的专项资金投入。并积极促进政府和公共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并建立了有“英国数据银行”之称的 data.gov.uk 网站,通过这个公开平台发布政府的公开政务信息。推动数据公开,积极促进大数据技术从科研向应用领域转化,在资金和政策上大力支持大数据在医疗、农业、商业、学术研究领域发展。 

  法国于2013 年 2 月发布了《数字化路线图》,明确了大数据是未来要大力支持战略性高新技术,并通过发展创新性解决方案,并将其用于实践,来促进法国在大数据领域的发展。 

  日本在2012 年 7 月,推出了《面向2020年的ICT 综合战略》,提出“活跃在 ICT 领域的日本”的目标,重点关注大数据应用。多年来,以发展开放公共数据和大数据为核心,以务实的应用开发为主。 

  这些国家在大数据方面的规划和建设,以及在数据治理方面的举措,对统一建立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三)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顺应法律政策的要求 

  宪法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当前的数据时代,司法部门如何进行分工、配合、制约,通过建设统一的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是极其重要的举措。同时,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相互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使得司法机关间开展数据交换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大数据平台的支持和发展。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虽然该文件没有大数据三个字,但实际上和大数据关系密切。因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这个创新成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跟互联网紧密相关的创新成果,大数据是“互联网+”天然的一个入口。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这份纲要提出了十大工程和七大措施。这十大工程涉及到数据资源的建设、共享开放,各个领域的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大数据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等。大数据能够有效驱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模式创新,推动政府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因此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符合这一时期的政策的要求。 

  (四)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从技术层面分析,大数据的建设简而言之就是数据汇聚和算法构建。下面从数据汇聚和算法构建来分析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可行性。 

  1.数据汇聚的可行性分析 

  在数据积累方面,伴随着各司法机关开展信息化办公、办案,在内部网络方面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都积极建立了相应的案件业务系统、OA平台等信息系统形成了刑事司法数据、民事、行政司法数据。在互联网方面,各司法部门有相应的文书公开的数据材料,如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检察机关公开的公诉书。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此外还有诸如与案件相关的舆情信息,与司法有关互联网数据等。经过多年的办案实践,这些司法数据已经有了一定的积淀,为开展大数据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多个司法部门的数据汇聚方面,除了检察机关外,其他的司法机关对内部网络都是采用等级保护的机制,通过相关的网闸、前置机就可以实现对其他司法机关、互联网数据的导入。尽管检察机关的内部网络采用了分级保护的机制,依然可以采用互联网向非涉密工作网导入数据,非涉密工作网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后再向涉密网络单项导入的形式,进行数据的汇聚。 

  在数据存储方面,大容量硬盘阵列已经非常普及,可以选取高速、高容量的硬盘已经可以被配置在司法机关的数据中心,能够高达数十PB的硬盘组已经能够被组建,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都能够被存储。镜像模式,热备容灾等数据备份机制使得数据的存放更加安全。这些技术细节保证了组建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二)算法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1.大数据软件框架的成熟性。 

  诸如Hadoop、Spark、Openstack这些软件框架已经经过大量实践应用的检验。如Hadoop已经成为大数据分析领域最受欢迎的解决方案,类似eBay这样大型的电子商务企业都一直在用Hadoop技术从数据中挖掘价值,如提高用户搜索的精确性、通过用户的行为对用户进行画像以提高用户的体验,精准的广告投放等。 

  2.司法大数据模型算法的创新性。 

  国内已有多家软件公司针对司法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创新地推出了不少司法大数据模型产品。如北京华宇公司参与北京市检察院构建检立方项目,并提供了多种分析评估检察业务质效的数据模型。安徽富驰公司推出的“数魔方”,为安徽省法院提供了类案检索和审判辅助功能。类似这些创新的大数据业务模型将为统一建设司法大数据平台提供有效的支撑。 

  三、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实现途径 

  (一)做好顶层设计 

  司法机关应当牢牢抓住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机遇,应在国家层面规划好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战略方案。确立好牵头单位,基于政治体制架构考虑,目前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者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比较妥当:一方面这两个机构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协调监督职责,另一方面,由人大或者政法委牵头可以保障运营经费投入到位。 

  牵头单位需要协调好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一起制定统一建设大数据平台的总体方案,聘请专业的公司就平台统一建设进行顶层设计,认真做好相关的需求调研。该方案要明确平台的硬件实现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元数据标准,以方便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进行司法数据汇聚交换。牵头单位应当指导司法各部门开展建设工作。公、检、法、司要积极配合需求调研工作,提出数据交换需求,由专业公司汇总整理。 

  (二)统一建设、优化资源 

  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以中央为中心,各省为支点。平台建设应按照集约化原则,简化系统操作,方便安全防护,避免重复建设,兼顾各省在司法办案中的特点,应在省级层面上统一建设司法大数据平台,在省级单位之间统一开发软硬件系统,省、市、县(区)共同使用一个平台完成数据交换共享。由省一级司法向中央司法机关做数据的交换和汇聚。这样既兼顾到每个省特殊的司法情况,又能够实现中央司法部门的统筹规划(如图1)。 

  

  1 统一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构架 

    

  (三)适应性调试 

  中央的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方案制定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参照自己的办案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针对各自的办案特点进行接口开发,依照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方案中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安全防护设备安装,专用线路架设等工作任务。对各机关的系统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将实现全流程网上信息数据共享,办案过程中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各单位要从业务管理层面上确认电子卷宗的真实有效性,并各自开发电子签章软件。 

  (四)司法机关数据共享、交换的实现路径 

  当前公安、检察、法院都努力树立大数据意识,狠抓司法信息公开、共享。按照《宪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公、检、法、司四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机制下,这些司法部门检实现数据共享的障碍较少,共享这些司法机关间的数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利用四机关现有的网络和数据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元数据标准、数据汇集接口、严谨的统计口径及范围进行司法数据的融合。具体实现数据共享、交换的路径如下: 

  1.按照诉讼流程以案件电子卷宗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在实务的司法工作中,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哪一类司法案件,各类司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在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类司法文书是诉讼的实体的体现。而电子卷宗就是这些司法文书、证据等资料的电子化文档。抓牢电子卷宗这一重要的主线就掌握住司法数据交换共享的关键。 

  在刑事诉讼中,按照侦查、诉讼、裁判、执行的诉讼流程,在行政、民事诉讼中,也可以按照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顺序,对相应的法律文书进行汇聚。 

  通过这条数据交换共享方式,能够获取到最初的侦查卷宗的电子化材料,能够较好地展现案件的全貌。 

  

  2 以电子卷宗为载体的司法数据汇聚 

    

  2.按照信息系统数据生成以系统接口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计算机信息存储为视角的下,公、检、法、司四机关的业务系统随着案件的办理,一直在进行数据的生产。因此,统一司法机关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直接对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汇聚也是一条重要的路径。通过这条数据汇聚路径,能够获得司法干警在各业务系统中的操作日志,案件处理的情况、相关的审批信息等,能够更加生动地反应案件的办理过程。 

  

  3 通过司法业务系统的接口进行数据汇聚 

  (五)试点测试 

  在司法大数据的方案确立好以后,应当选取一个地区作为平台建设试点区,可以先以简单刑事案件办理为突破口,进行数据共享的先行先试工作,待积累经验,完成办案全流程磨合工作后再由省级和全国试用,以逐步推动平台建设走向成熟,完善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统一建设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的挑战与应对 

  各地司法机关在摸索建立省级大数据应用系统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这使得统一建设司法大数据平台的推进需要由中央司法机关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合理布局。 

  (一)存在各种数据壁垒,不利于开展交换收集、融合汇聚、分析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1、汇聚全国数据,打通省际壁垒。大数据分析的技术特点是依托海量的数据挖掘信息资源价值,而目前省级司法机关的数据量不足以支撑大数据分析充分发挥其作用,部分司法业务目前在省这一级别没有足够规模的数据,需要打通全国各省的数据交换通道,形成以中央司法机关为中心,各省级司法机关为支点的数据互通共享模式。 

  建立全国大数据中心,利用全国数据实现大数据分析,避免各省各自为政。如很多省都在研发类案推荐系统等相关的应用,并且内容都集中于盗窃、诈骗、交通肇事等相关罪名,建议由中央司法机关进行统一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统筹系统规划,消除系统壁垒。中央司法机关统一建设的司法机关大数据平台中的各个应用,目前还没有及时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不利于大数据平台下一步的数据融合汇聚工作。同时在开展大数据的清洗、梳理、分析等工作时,部分机关及部门对开放数据用于分析存在一定顾虑。有些敏感数据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相关部门不愿意承担数据资源向司法大数据平台发布的风险,难以进行互通共享。需要中央进一步加快数据标准化建设,明确数据管理职责,建立数据使用制度。 

  3、加强顶层设计,打破技术壁垒。由于司法部门业务特点,大量的有价值的信息都存在于非结构化的文本、图片、语音、视频等文件中,这些信息往往蕴含了海量的高价值的信息,而受限于目前计算机对这类数据处理的技术手段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这些蕴含巨大分析价值的信息难以被计算机识别和分析利用。因此需要加强技术和研发投入,运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NLP)、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在这类数据的处理上进行探索性、创新性的研究与应用尝试,最大限度的挖掘这些数据资源的隐藏价值。 

  (二)网络壁垒阻碍资源互通共享 

  网络互通和数据交换难度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司法机关中,只有检察院一个部门的分保机制导致检察院多个网络之间;检察院和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之间存在隔离,不能满足海量数据进行即时高效交换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多网资源的汇聚融合。对于这种不利于数据共享交换的情况,建议检察机关综合进行权衡和考虑,促进司法机关间的数据交换。 

  建议中央司法部门探索建立网络空间数据交换标准,推动三网之间以及公、检、法、司以及政府部门间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引入各种司法相关的行业数据、社会行政管理数据、金融数据、与司法业务密切相关的互联网数据等外部数据资源,丰富司法部门的信息资源。 

  (三)人员流失、人才匮乏现状不利于司法大数据平台工程推进 

  增加司法系统人才梯队培养的力度,提升司法技术队伍对新技术的掌握和学习动力。期望中央司法部门对下级司法机关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继续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培训力度,面向不同层次技术人员组织不同的短期及长期培训班和练兵活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技术与信息化高精尖专业人才的培养,培养各司法系统自己的大数据专家、系统设计专家、人工智能专家、项目管理实施专家、数据库专家,培养业务与技术都精通的复合型司法专家,培养一批全国、全省知名的技术与信息化专家人才,为今后一段时期技术与信息化发展的人才储备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获安徽省侦查办案逻辑研究会与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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