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通区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陈某污染环境案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经营电镀加工作坊期间往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给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居管委会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46128.2元,依法应予赔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赔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居管委会546128.2元。在司法机关的教育帮助下,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检察机关通过发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提高了犯罪成本,维护了公共利益,更加震慑了犯罪,必将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目前,被污染的地块已得到修复,各项生态环境指标恢复正常。